行 政 诉 讼 状
诉讼人: 王永屹,男,原民政局干部,大专学历。
住址: 海林市民政局住宅楼。
被诉讼人:海林市人社局,法定代表人:王宏伟局长。
人社局地址:林海路南头,火车站西侧
请求事项:判决海林市人社局给予有效的信访答复,(行政不作为)
事实与理由:
2015年9月2日,我将信访材料交给海林市人社局王局长。10月16日我又到人社局去问结果,主管信访工作的关守仲局长说:“不知道”。10月19日再次去人社局,王宏伟局长告知:“再等10天”。11月2日又去人社局,王宏伟局长说:“再等三天”。我回答:“《信访条例》规定两个月的期限已到,不再等了”。
11月9日我去海林市信访局请求督办。11月17日人社局工作人员刘士全告知去取答复。答复日期是11月2日。刘士全为什么不给当天的日期,也许是不想违反《信访条例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。如果按照刘士全的意图执行,那么11月2日人社局长王宏伟对刘士全的电话督办,11月9日信访局工作人员对人社局的督办,都属于无理取闹,自相矛盾,不能自圆其说。
《信访条例》第34条规定:“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。”11月17日人社局的刘士全叫我去取书面答复,应当写当天的日期才对。不应该写11月2日的日期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叫刘士全给写11月17日的日期,他不同意。信访局人员对我说,那你就到法院起诉。
所以,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12条,第6款规定:“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;”(12)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。除前款规定外,人民法院受理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。
向海林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海林市法院判决海林市人社局,给予有效的信访答复。
附:给海林市人社局的信访申诉材料。
此致:海林市人民法院!
申诉人:王永屹
2015年11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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